2014年2月23日

幸福11誡 摘自The New Rational Therapy BY Elliot D.Cohen, Ph.D.

傳統十誡,後面幾項主要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規範
1. 我是你的上帝

2. 不可信仰別神,不可拜偶像
3. 不可濫用上帝之名

4. 守安息日
5. 尊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
10. 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產

而要獲得幸福有這十一誡
1.不可強求完美:
"不可"要求這不完美的世界,不管是全部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要完美無瑕

2.不可責怪:
"不可"否認世界或人類與生俱來的價值

3.不可將問題嚴重化
"不可"把所有不好的事都視為最糟的,這樣忽略了它其實是相對性的

4.不可人云亦云
"不可"盲目服從,像機器般行動、說話、思考

5.不可無能為力
"不可"無法用自主的方式來控制自己的情緒、行為和意志

6.不可對自己過不去
"不可"把 [為生活煩惱] 當成一種神聖的道德義務

7.不可操縱
"不可"操縱並欺騙他人來達成自己的目的

8.不可有[世界以我為中心]的想法
"不可"要求外在世界符合你的個人信念、偏好、慾望及價值

9.不可過度簡化事實
"不可"用非黑即白、孤注一擲或刻板印象的方是過度簡化事實

10.不可盲目預測
"不可"乎是現有的證據而對未來進行歸納和判斷

11.不可扭曲可能性
"不可"根據自己的偏好、或用恐懼、迷信、奇蹟或其他不科學的思考方式,來對原因和理由提出解釋